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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的主债务消灭,保证义务也随之消灭

发布时间:2023-09-03 浏览次数:0

▼真实案例:

刘奶奶想开一家“大观园酒楼”改善家庭生活,但钱不够,就向王熙凤借钱。 王熙凤担心刘奶奶偿还贷款的能力,所以让她找一个担保人。 刘奶奶请贾宝玉做她的保证。 王熙凤这才同意和刘奶奶签约。 除约定金额、年利率和期限外,借款合同还约定贾宝玉作为保证人对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

合同签订后,王熙凤把所有的贷款都给了刘奶奶。 不料,刘奶奶日夜经营餐厅,过劳死。 工人的工资和税款支付完毕后,出售“大观园餐厅”的收益就已经所剩无几了。 王熙凤随后将担保人贾宝玉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和利息。 贾宝玉辩称,债务人死亡后,主债消灭,保证义务也消灭。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王熙凤胜诉。

本案例改编自(2009)内民商初字第1104号,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深入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果债务人死亡,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 它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人是被保证主合同中的第三人。 他与主合同债务人及主合同债权人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他是担保合同的债务人。 ; 2、保证人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会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3、担保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担保债务范围。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已履行了全部义务。 主债务人“刘奶奶”在债务履行期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于债务履行期内死亡。 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和利息义务。 但被告并未不履行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起诉主债务人。 继承人行使追索权。

▼刘俊杰律师建议:

债务人死亡的主债务消灭,保证义务也随之消灭

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但没有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的具体规定。 不过,通锁基本上认为债务人的死亡不会自动导致债务的消除。 这一点可以从《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得到印证。 由于债务尚未消灭,保证人的责任不会消灭。

另外,作为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死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的,向债务人配偶追偿;

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处罚将视为双方当事人均已确认。配偶签字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证据。 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未来向债务人配偶提出债权的空间将受到限制。 建议各债权人让债务人配偶在借款合同和欠条上签字确认;

2、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父亲的债务必须由儿子偿还的观念,但债务人的继承人有义务用被继承人生前的遗产来偿还债务。 如果遗产被分割,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权人。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债务没有其他担保,债权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3、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如果债务人生前留下了合法有效的债权,而次债务人尚未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维护自身权益。 这是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

4. 最后,我们仍然强烈建议所有债权人为其贷出的资金找到担保。 担保人可以选择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最好的选择是多种担保形式、多个担保人并存,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被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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